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0】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预防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行为效率低、采购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法违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一)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要继续加大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各级政府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要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招标投标的,财政部门要明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具体规定。
(四)由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品目结构,逐步将体现国家政策功能的项目和关系民生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实行管采分离,财政部门必须彻底退出政府采购操作职能,切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非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作用,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机制,引导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承办本级政府采购操作事务。
(四)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调和配套,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采购项目预算的刚性编制,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从源头上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二)大力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之间,以及省市县区域之间的协调联动。省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发展建设规划,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进程,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三)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产品验收、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重要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文本格式;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场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全省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切实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定点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
(四)各单位要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流程,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项目需求、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岗位单独完成;要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申报采购项目计划,预算金额较大且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必须请专家做好需求论证,防止功能闲置和浪费。
(五)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建立学习和培训上岗制度,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化水平,优化内部操作程序,科学制定技术参数和评价标准,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四、进一步发挥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扩大内需和调整结构,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二)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我省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目录)。省财政厅要会同科技等部门尽快制定我省自主创新企业产品认定办法。
(三)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着力研究支持本省汽车、中央空调、工程机械、锅炉、服装、家具、印刷等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保障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同时,要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对采购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要重点加强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项目需求确定、项目委托、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项目验收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理结果要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布。
(二)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同时,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示。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完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责任追究办法,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非法承揽业务、违规制作标书、暗箱操作采购过程、篡改评审结果、违规收取代理费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协会的自律作用。
(四)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快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六、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教育和培训力度
(一)各地要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继续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特别是加大对市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新增从业人员、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增强服务意识、廉政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能力。
(二)要发挥政府采购协会的服务功能,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相关培训教材,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技术水平考核评价体系。
(三)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和调研
(一)各地要加强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大问题的调研,深入研究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并针对改革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当前应当着重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围绕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开展相关调研,着重研究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垂直管理部门以及省管在长沙市区以外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政府采购网站、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介,加强对政府采购改革中的亮点、焦点、难点等情况进行正面宣传和报道,让全社会了解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