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时间: 2012/12/27   作者:   点击:

HNPR-2012-12035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购[2012]2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限额标准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目录  标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共印200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1211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    集中采购目录

省本级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承办。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车;

2、电气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合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6、家具;

7、档案密集架;

8、电梯(不包含工程内的);

9、农机、农具;

10、建筑装饰材料;

11、变配及设备;

12、电线电缆;

13、救灾物资;

14、防汛抗旱物资;

15、出版物(含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16、网络设备(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

17、网络工程;

18、系统集成;

19、医疗设备(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投标的除外);

20、药品。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培训、接待、差旅定点服务;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物业管理;

6、软件开发;

7、服务加工;

8、印刷、出版;

9、一般中介服务、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税务、招标、拍卖、培训、咨询等中介服务;

10、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

11、金融服务;

12、设备维护服务;

13、网络租赁服务;

14、网络、系统维护服务;

15、会展服务;

16、广告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5万元以上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货物;

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服务;

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     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采购

2013年起,省本级引入“中电湖南指数”对部分协议供货商品进行价格监测,纳入价格监测范围的品目以“中电湖南指数”作为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的具体操作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五、     相关说明

(一)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支持两型社会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以此为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采购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采购制度规定;未实行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的,单位可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批准、

(六)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专项预算,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较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七)省属普通高等院校整个货物和服务采购,可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8]10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八)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限额招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扫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衽委托代理制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除集中采购目录内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非招标采购项目外,其他项目必须委托同时具备相应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衽财政投资评审。

(九)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当地财政部分通过公开方式选定不少于三家中介机构承担。